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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规则 +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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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  办理借阅证

  本所职工或在所的博士后、博士、硕士研究生可直接来图书馆办理借阅证。

二. 借阅规则

  1.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
  2. 未办妥借阅手续的书刊资料严禁私自带出图书馆,否则,一经工作人员发现即按偷窃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3.阅后的期刊、工具书请按标志放回原处,禁止乱扔乱放。爱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和一切公共设施,不得乱写乱画。

4. 借阅范围:馆藏图书、期刊硕博论文。阅览室内的工具类图书、现刊不外借。

  5. 借阅数量:每位借阅人限借图书30册,期刊5册。

  6. 借阅期限:每册图书借期6个月。

  7. 借阅图书逾期未清者,损坏或遗失图书者,将予以相应处罚。(详见有关规定)

  8. 没有办完入库手续的书刊资料暂不外借。

9、根据工作需要,图书馆有权随时收回借出的书刊资料。

10.读者从本所离职或毕业时须通知图书馆,并还清所借图书,将借阅证注销。

三.图书借阅逾期、图书损坏及遗失赔偿的管理办法

  1. 图书借阅逾期未来清书者,清书之前不得继续借阅。

  2. 损坏或遗失图书须在应归还日期以前向图书馆报告,并根据不同情况按如下方法进行赔款:

    1)读者如能自购与原书相同的图书进行赔偿,可免除罚款。

    2)读者如能提供与原书相同的图书的合格复印件进行赔偿,则只按图书原价赔款。

    3)读者如无法购得与原书相同的图书,也不能提供与原书相同的图书的合格复印件,则根据图书不同出版年代,按下列倍率赔款。

        中文书刊:

        90年代以后,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款;

        80年代,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款;

        70年代,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款;

        60年代及以前,按图书原价的20倍赔款。

        西文书刊:

        80年代以前,按图书原价的2倍赔款;

        80年代以后,按图书原价的1.5倍赔款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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